主題:臨床醫療同意書的簽署規範與受試者同意書的簽署規範有何不同
臨床醫療同意書和受試者同意書的簽署規範有顯著差異。前者允許在病人無法簽署時,由法定代理人或親屬代簽;而後者除非病人無自主同意能力,否則必須由本人簽署。
1. 臨床醫療同意書:可由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等代簽。
2. 受試者同意書:須由受試者本人簽署,除非無自主同意能力。
3. 法律依據:依據《醫療法》和《人體研究法》的相關規定。
案例:某研究案擬評估手術病人的傷口重建情形,研究團隊將於手術前取得成年病人的同意。但考量病人受試者的術前病況,可否比照手術與麻醉同意書,經病人口頭同意後,由家屬代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?
案例分析與參考作法:
- 臨床醫療的目的為救死扶傷,所使用的同意書,如手術同意書、麻醉同意書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,只要成年病人無法親自簽署,就可以由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署。臨床上對於病人無法親自簽署,常從寬認定,例如身體虛弱、病痛臥床等。病人的關係人範圍也很寬廣,如同居人、摯友、社工人員、監護人、少年保護官、學校教職員、肇事駕駛人、軍警消防人員、所屬教會之神職人員或所屬寺廟住眾等。
- 相對地,收案成人的受試者同意書,依法須由成人本人簽署,除非本人欠缺意思能力(自主同意能力),例如昏迷或重度失智等,才能由關係人簽署。而且關係人僅限於人體研究法所規定的範圍與順位,其關係人的範圍遠比前項所述的範圍狹窄。
- 本篇案例的手術病人,若仍有自主同意能力,則需親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,不能由家屬代簽。
※參考資料:
- 醫療法第63、64、79條;衛福部108年7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433號函。
- 人體研究法第12條。人體研究的代簽同意書的關係人範圍與順位為:配偶>成年子女>父母>兄弟姊妹>祖父母。
- 代簽同意書的關係人順位在新藥品、新醫療器材或新醫療技術人體試驗,略有不同。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5條,人體試驗的代簽同意書的關係人範圍與順位為:配偶>父母>同居之成年子女>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>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>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。
- 本院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或研究之知情同意規範及執行要點。
資料來源:©2024台大醫院(受試者保護中心)製作
https://www.ntuh.gov.tw/HRP/News.action?q_type=-1&q_itemCode=14600&agroup=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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